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625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553165075/2019-002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提案
  • 文号:郑人社提〔2019〕13号
  • 成文日期:2019-08-12
  • 发布日期:2019-08-12
  • 体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62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白向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为我市社会保障的巩固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财力支撑。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在逐步提升,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我们也将继续向市政府建议,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不断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尤其是对民生福祉方面的投入,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

    二、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调整机制问题

    目前开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统筹层次上可分为两个层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各项政策由省统一制定,我市严格按政策落实,待遇的调整均由我省出台统一的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在待遇确定和调整方面,一是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居民待遇稳步提高。2008年7月,我市启动实施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市根据国家制度,结合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及时与国家政策进行了对应衔接,修订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多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连续10次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初制度实施时每人每月38元的基础上已提高到目前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95元,居中原六省会城市前茅,我省首位。目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要求,我市正在拟定“两定”实施意见。二是适当向高龄老人倾斜。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同步建立了高龄老人补助制度,从政策上就给予了倾斜,近几年并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也随之进行了调整提高,目前我市高龄老人的补助标准:参加居保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每月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300元。今年拟将参加居保领取待遇65周岁以上的老人纳入待遇倾斜范围,提高高龄老人的待遇水平,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和获得感。

    三、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但在此前,国务院和我省的《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我市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这些规章的部分条款或多或少都有与《社会保险法》相冲突,因此,需要自上而下对这些规章进行修订。目前《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纳入修订计划,《失业保险条例》由于国务院、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尚未修订,我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计划多次推迟。

    四、关于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问题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和“救命钱”,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其中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管辖的地级市没有资格作为投资运营的委托人。据了解,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2016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已委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100亿元,按照人社部2019年安排,河南省作为九个试点省份之一,拟投资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方案省人社厅、财政厅正在拟定中,我们也将积极配合上级安排,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各项待遇如期支付和基金安全,郑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部门的安排部署,每年都要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改和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都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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