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17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661/2019-0010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键词:建议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8-15
  • 发布日期:2019-08-1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17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常凤山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城市贫困居民尽快脱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站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全市构建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为支撑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救助格局。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2017年7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7〕108号)规定,“郑州市城市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都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二、2010年7月,《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郑民文〔2010〕120号)规定,凡是郑州市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救助。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三、2013年5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3〕110号),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即:一、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精神残疾),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使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生活、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得到了基本保障。

    四、2014年7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规定,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困难。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建议要求,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得到更及时、更有效的救助。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涂擎                    联系电话:67172759

    抄    报:市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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