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9〕第65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171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8-19发布日期:2019-08-1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9〕第65号

公司名称:郑州中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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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少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6日8时40分针对省涉气专项组2019年7月25日上午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台账记录不完善,入库数量不显示”。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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