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合众热镀锌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416229650/2019-0024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8-19
  • 发布日期:2019-08-2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合众热镀锌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19〕第84号

    郑州合众热镀锌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HU723D

    法定代表人:田建立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S323省道与教堂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

    一、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0日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发现你单位生产期间,喷淋水泵已损坏,喷淋装置未开启,导致配套建设的酸雾吸收塔不正常运行,吸收液池内吸收液成强酸性,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确认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7日以《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19〕0817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