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新郑市开展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5299216/2019-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新郑市民政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通知,低保年审,城乡低保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8-20
  • 发布日期:2019-08-2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2019年新郑市开展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郑州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郑州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郑民文〔2019〕36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2014〕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2019年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截止2019年8月(含8月)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所有家庭。

      二、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23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市民政部门进行终审。

      三、年审内容及程序

      1.初步审核。低保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学生在校证明、近期诊断证明原件,低保领取证,低保发放存折,特殊原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填写《新郑市城乡低保年审表》一式两份(残疾证复印件、近期在校证明、近期诊断证明原件留存)。申请原因必须描述清楚所有家庭成员及其基本情况。

      2.调查核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年审材料后,通过信息平台逐级上报与公安、人社、住建、公积金、工商等部门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比对的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部门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已享受的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做到入户率100%,与对象见面率100%,家庭状况掌握率100%;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部门组织评议小组对低保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村(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时上报低保户花名册电子版)。

      4.审批。市民政局接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部门报来的材料后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通过年审的低保对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在《低保领取证》内加盖年审戳记章;对未通过年审的低保对象(含未参加年审的对象),收回《低保领取证》,取消其低保待遇。取消原因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部门及时告知本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城乡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

      2.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3.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4.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5.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从郑州市以外地区迁入,未满3年的。

      7.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乡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8.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9.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建设或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或虽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在高档装修房内者。

      10.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1.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2.当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存款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13.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4.户口在本地,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5.低保对象重新就业、子女学校毕业,家庭有经常性收入的。

      16.丧偶或离异后重组新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17.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能参加劳动的。

      18.低保对象死亡的。

      19.所在辖区因征地、房屋拆迁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超出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

      20.按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核对”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民主评议规范、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准确。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操作,做到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材料、评议公示有存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做到“四不审批”:不入户调查不审批、不民主评议不审批、不公示公开不审批、不信息核对不审批。

      3.健全机制,完善资料。要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年审的同时,要积极做好低保对象档案整理和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更新工作,做到资料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统一,分类管理,分户建档;系统专人维护,数据真实有效,更新及时,安全保密。

      4.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城乡低保年审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和审核程序,防止出现“脱保”“漏保”现象,坚决纠正“错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做到“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低保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在低保审核申报过程中干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新郑市民政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