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755156513/2019-002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新郑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 文号:新政办〔2019〕18号
  • 成文日期:2019-08-20
  • 发布日期:2019-08-30
  • 体裁:意见
  • 生效日期:2019-08-20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团难,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受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市财政暂付(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上级规定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暂付)。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无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前款所列费用。

       1、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财政予以支付。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人员就业。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或者牺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社部门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四)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的教育、参军等优待政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立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立学校就读。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中考、高考时,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经市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1、中考优待。(1)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2)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市、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3)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子女,在新郑市内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2、高考优待。(1)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按照烈士子女加分的规定执行。(2)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3)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子女的高考加分优待政策,随新的普通高校加分政策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五)解决中低收入人员家庭住房难。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公租房轮候配租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免予轮候,优先选房。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农村宅基地划分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六)落实相关福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

         (七)落实致残人员的伤残补助办法。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八)落实牺牲人员的抚恤补助政策。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市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由市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九)做好人身保护、法律援助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严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三、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部门协同。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优先、优惠、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和关心、支持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报告会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宣传为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

         (四)加大见义勇为基金扶持力度。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各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支持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因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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