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1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046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业务信息/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9-04发布日期:2019-09-0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1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二七区高老大牛排胡辣汤店(高俊岭)制作的“葱油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高老大牛排胡辣汤店(高俊岭)制作的食品“葱油饼”( 生产日期: 2019-03-3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高老大牛排胡辣汤店(高俊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高老大牛排胡辣汤店(高俊岭)制作的食品“葱油饼”( 生产日期: 2019-03-30)共5公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5.5元。该店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高老大牛排胡辣汤店(高俊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2.处5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50115.5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该店负责人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该店员工未按照比例添加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导致制作的“葱油饼”铝的残留量超标。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店作出以下整改:一是更换了泡打粉,现使用安琪酵母公司生产的百钻泡打粉;二是食品添加剂严格做到五专使用(专店购买,专柜保管,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把进货关,做好进货台账记录及索证索票。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二次抽检,检验结果合格。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销售“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督检验, 2018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CCCIC2018JD1336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任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共购进韭菜17公斤,销售韭菜16.18公斤,剩余一点为正常消耗。货值合计128.79元。该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翅根、鸡胸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翅根、鸡胸肉”(生产厂家:开封禾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 土霉素项目不符合GB/T 21317-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从郑州五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鸡翅根和鸡胸肉各购进10公斤,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出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当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三方的检验报告,保留有进货清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翅根、鸡胸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药残留超标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食品“韭菜”(2018年11月16号),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6日从郑州市惠济区建波蔬菜批发部(王建波)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共购进了10千克,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农残检测报告,产地证明,保留有购进票据,并依法进行了记录,在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经快速检测,农残检测结果合格。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3.85元/千克,销售价格是5.76元/千克,截止接到检测报告时,该批次的韭菜销售了8.504千克,剩余产品正常损耗。因直接面对消费者,无法明确具体去向。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抽检农药残留超出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且本案中涉案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毕,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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