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5897/2019-0001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政务,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9-06 | 发布日期:2019-09-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登封市市区旭东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旭东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加工日期:2019-04-1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旭东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店送达《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旭东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店在加工自制油条时使用有无标识白色粉状物质【复配膨松剂(油条精)】,共购进该白色粉状物质20斤,使用5.36斤,抽样检测使用1斤,剩余13.64斤,共自制油条1608根,每根油条1元,货值金额1608元,违法所得160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登封市市区旭东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8元;2.对13.64斤无标识白色粉状物质【复配膨松剂(油条精)】予以没收;3.罚款1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旭东正宗逍遥镇胡辣汤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整改。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