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183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645/2019-000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键词: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7-19
  • 发布日期:2019-09-1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郑州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183号提案的答复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严禁高空抛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王建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严禁高空抛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以上可以看出,高空抛物属于民事领域的侵权责任纠纷。您建议地方加强高空抛物的立法建议非常好,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加强群众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楼大厦的拔地而起,高空抛物现象也越发增多。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的难度,导致小区矛盾问题的发生,不利于邻里和谐相处。近年来,我局工作职能,在预防高空抛物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建筑附着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设备、窗户及玻璃、小区户外广告牌等户外附着物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挨家挨户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通知业主整改。

           二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广泛张贴告知提示性文字,引导业主主动遵守法律规定,加强楼顶、高层楼梯窗户等宜发生高空抛物位置的巡查,发现有人长时间滞留时及时劝阻。

           三是在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活动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房管部门积极做好高空拋物的防范宣传,引导业主树立防范高空抛物,人人有责的意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服务中及时提醒业主,自觉查找安全隐患,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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