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755156513/2019-002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新郑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 文号:新政〔2019〕17号
  • 成文日期:2019-09-10
  • 发布日期:2019-09-18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9-09-10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0日



    新郑市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郑政办〔2019〕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对象 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的企业注册地址是新郑市境内;所指的创新创业载体包括本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新创业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第三章支持政策 

      第三条、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科技企〖HJ〗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郑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新郑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对年度孵化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载体,每孵化一家企业给予载体1万元奖励,单个载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孵化、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新三板企业给予载体10万元奖励,单个载体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对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25元每平方每月,单个载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六条、对承办郑州市、河南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论坛、大赛,经新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贴,最高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孵化运营机构来新郑建立分支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省、郑州市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资金奖励。在一个年度内,同个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

      第九条、对各级创新创业载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对前三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的新郑市级载体取消其称号;对已在上级备案的载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其称号的申请。

      第十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郑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根据郑州市实际奖励资金额度,按照1:1比例进行再次奖励;对新郑市外整体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新郑一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期满后重新成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新认定(备案)的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1:1奖励资金再进行奖励;获得河南省科学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奖项目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次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对转让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上年度总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转让方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按实际到款额0.5‰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补助5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同一平台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对经新认〖JP3〗定为技术转移机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备案)的省、郑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郑州市奖励的基础上,连续三年根据每年郑州市实际补贴资金额度,按照1:0.5比例再次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连续三年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优秀的省级、郑州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助。

      第十七条、对入选“智慧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团队)、紧缺人才(团队),在郑州市补贴资金基础上,根据每年实际到位资金,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企业获得郑州市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基础上,根据郑州市实际补贴资金,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郑州市级研发平台,在上〖JP3〗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服务管理 

      第二十条、各企业及创新创业载体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或者不按照资金申请用途使用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奖补资金,列入市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6〕3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我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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