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3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0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业务信息/产品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监管,食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9-20发布日期:2019-09-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3期)

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人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切片面包产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9日, 我局收到编号为:CJ18003205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草莓切片面包(草莓味)(生产日期:2018年10月7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人人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权利。该公司接到报告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抽样委托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口县分局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3月13日,我局接到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9-55SP020496),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草莓切片面包产品(生产日期:2018年10月7)1806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40元。当事人生产的草莓切片面包(草莓味)经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超出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人人旺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40元;(二)罚款5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6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人人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应急召回,针对设计配方进行检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送检。经企业分析原因为配料工人临时更换,操作不当,未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溶解、添加、混合食品添加剂,从而导致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分布不均匀,出现不合格问题。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阿古丽切夫酸奶味夹心华夫饼(糕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农产品“阿古丽切夫酸奶味夹心华夫饼(糕点)”(供货商:郑州庄慧商贸有限公司),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04月27日、2018年06月27日从供货商州庄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阿古丽切夫酸奶味夹心华夫饼(糕点)48袋,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保存有购进凭证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品购进价格是14.41元/袋,销售价格是19.8元/袋。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阿古丽切夫酸奶味夹心华夫饼(糕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的农产品“韭菜”(生产商:新乡市明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腐霉利项目不符合NY/T 761-2008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12日、13日和14日从新乡市明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购进0.8千克、1.0千克、0.8千克和1.0千克涉案韭菜,共购进3.6千克。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在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经郑州市农委驻点检测站款速检测,农残检测结果合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万象城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浓香八珍黑芝麻糊”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农产品“浓香八珍黑芝麻糊”(供货商:郑州和暖商贸有限公司),经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霉菌项目部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从供货商郑州和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浓香八珍黑芝麻糊”12袋,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保存有购进凭证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品购进价格是23.27元/袋,销售价格是31.9元/袋。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浓香八珍黑芝麻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销售“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销售的“韭菜”,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从郑州市惠济区建波蔬菜批发部购进上述批次“韭菜”12公斤,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1.78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量标准认定情节轻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大学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六、郑州市二七区胡志恩青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胡志恩青菜店销售的“韭菜”,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与汉江路交叉口西南角1楼13-8号店铺进行检查,该摊位未发现有经营迹象。经与开办人和大发市场核实,该店已于2018年12月16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胡志恩青菜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