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8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23号),《中共新郑市委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新发〔2019〕2号),努力把新郑市建设成为河南省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质量品牌
1、成功创建国家级质量提升示范区(项目)、河南省质量提升示区(项目),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国家、河南省、郑州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5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新郑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万元;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500元;实际支出费用未达上述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资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批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批郑州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在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于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4类、 中药1—6类,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生产批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获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3类及非诊断试剂类2—3类注册证书和新兽药1—4类新药证书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上述产品,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后,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三年内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6、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服务承诺标识知名服务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获得“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按照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获得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按照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8、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
9、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化助力奖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补10万元。
1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河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承担郑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资助奖励5万元/年,按标准起草量连续两年支持;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入驻新郑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有效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12、承担国家级、省级、郑州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13、被认定为国家地理保护产品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被评为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河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郑州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保持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每参与一个产品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计量
15、获得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的单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新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
17、参与制(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被采用的主要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法规的主要起草者(前三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8、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涵盖能源计量)的AAA级、AA级、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检验检测
19、成功创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建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对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认证管理
22、被选定为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自主研发管理软件获得著作权或专利权,并实施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河南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企业(AAA、AA、A)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对获得节能产品、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除外)分别给予5万元,餐饮企业、食品批发和零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美国、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事项
25、本政策中的奖励资金仅指新郑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不包含国家、省、郑州市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的奖励。
26、我市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27、本政策仅对本政策生效后取得的质量成果进行奖励,本政策生效前获得的质量成果不予奖励(市政府其他文件有奖励政策的除外)。
28、奖励资金限用于本政策所列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管理、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
29、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3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