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 引 号:679456687/2019-0003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评公示
发布机构:中原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9-25发布日期:2019-09-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拟对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对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371-65561674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13号中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项目

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岗坡路交叉口

同济大学中原环保产业研究院

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总投资为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3万元;项目主要进行污水、污泥、恶臭气体的检测,主要服务于中原环保集团下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废气的检测不对外营业。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经“干式酸雾净化塔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 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满足限值的50%),同时符合《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的“有机废气排放口”建议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80mg/m3)去除率大于70%。盐酸雾、硫酸雾、硝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满足限值的50%)要求。

2、噪声。风机,水泵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使周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固废。固体废物采取妥善处置。厂区内建设20m2的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废水。实验室废水经厂区“PH 调节池 GR-WPD 微型废水处理装置”处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经厂区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五龙口污水处理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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