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9〕第104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25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0-23发布日期:2019-10-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9〕第104号

企业名称:登封市唐庄乡金恒石英砂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101185MA41Y5G061

地址: 登封市唐庄镇井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金太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0月9日针对2019年8月24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督察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土石堆露天堆放,遮盖率不足85%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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