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新郑市新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索引号:005299339/2019-000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键词: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0-24
  • 发布日期:2019-10-2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新郑市新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新郑市新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

    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郑市新东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19年8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5日,当事人存在多项税种未申报信息,2018年7月2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列入非正常户。2019年2月21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2017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显示的企业经营状态为停业;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新郑市人民路金茂广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

        因通过当事人法定住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8月15日、8月16日分别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新郑市)门户网站、本局公告栏和当事人住所地刊登、张贴了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通过当事人法定住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新市监工质罚【201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以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唐勇  唐志伟        联系电话:(0371)62603947 

        特此公告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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