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新郑市新东汇商贸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
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郑市新东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19年8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5日,当事人存在多项税种未申报信息,2018年7月2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新郑市税务局列入非正常户。2019年2月21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2017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显示的企业经营状态为停业;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新郑市人民路金茂广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
因通过当事人法定住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8月15日、8月16日分别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新郑市)门户网站、本局公告栏和当事人住所地刊登、张贴了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权利。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通过当事人法定住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新市监工质罚【201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以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唐勇 唐志伟 联系电话:(0371)62603947
特此公告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