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细则

  • 索引号:005299216/2015-0002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临时救助
  • 发布机构:新郑市民政局
  •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救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07-09-27
  • 发布日期:2019-10-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细则 新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郑政[2004]28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营造我市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二、救助对象的确认
      本文所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三、实施救助办法

      (一)流浪乞讨人员向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原籍属于我市的且其本人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为其本人提供返回原籍的车票和生活费用;对于行为能力不全或受限者,民政部门视情况实施救助。
      对于原籍不属本省(市)的救助对象且本人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按照接力救助的办法,为本人提供返回其原籍的到达就近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站点的车票、生活费用和必要的联系联络等服务;对于行为能力不全或受限者,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或当地民政救助部门接其返乡者,暂住宿和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酌情安排。
      属下列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组织省内外的护送工作:
      1、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2、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或缺乏认知能力的救助对象;
      3、病情基本稳定的病人及其他确需护送返乡的人员。
      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生活标准,应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3、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4、求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三)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四)弃婴(儿)的救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当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报案或举报。对于找不到父母的14周岁以下的婴儿或儿童的救助,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必须经公安部门侦察或调查其父母,找到婴(儿)父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系找不到生父母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后(见附表),护送弃婴到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
      公安部门未提供侦查或调查结果证明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不予接收。
      (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救助
      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救助(以下称流浪乞讨病人),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要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为救助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1、定点医院接诊患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机生命疾病的救助对象后(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除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对收治的救助对象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2、救助对象经治疗在病情稳定后的3日内,定点医院应及时联系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协助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流浪乞讨的急(危)重病人在送往定点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定点医院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救助对象,伙食费6元/人/天,陪护、护工费10元/人/天。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由市民政局每半年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
      贯彻实施国务院、河南省及郑州市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知精神,起草和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对全市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经公安、卫生部门鉴定后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给予救助;联络省内外相关市(县)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送返工作。
      (二)市交通局
      配合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做好对受助人员的送返工作,对经审批认定的救助专用车辆免缴养路费;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购买送返车票提供方便;对被送返流浪乞讨人员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重点服务。
      (三)市公安局
      切实履行“告知、引导、护送” 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特殊人员,引导护送其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对发现的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知市120急救中心,负责护送其到定点医院救治,完善好相关交接手续。负责对无名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对强讨恶要、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流浪乞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四)市行政执法局
      加强对市区繁华街道、广场、车站、宾馆周边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的管理,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离开。
      (五)市财政局
      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时足额拨付,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及时调整财政预算。
      (六)市卫生局
      确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弃婴及无主病人的救治定点医院,监督、指导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工作。
      (七)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的救助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五、其他
      民政、公安、财政、卫生、交通、铁路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救助。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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