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第十五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公告

  • 索引号:67169631X/2020-0004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8-26
  • 发布日期:2019-10-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第十五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9]第01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第十五加油站:

    企业地址: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下口处200米路西

    负责人:张之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775676(1-1)

    我单位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经营零售:车用乙醇汽油、柴油、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零售、润滑油、日用百货的零售、三类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项目。2019年5月13日,郑州市金水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分别对该加油站1号、2号、3号、4号、5号加油机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纯科科技(2019)第015-004号]结果显示5号加油机92号汽油18号枪气液比超出规定范围,结果为检测不合格。2019年7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油气回收装置再次进行监督检查,该加油站正常营业中,现场检查该18号油枪已经更换并且提供检测报告[YAYQ20190081],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合格。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阶次,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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