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龙湖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416229650/2019-0029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0-30
  • 发布日期:2019-10-3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龙湖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19〕第104号

    新郑市龙湖加油站: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8704449404

    法定代表人:张仙香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站在卸油时未连接油气回收管,致使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以《新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2019〕1021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8日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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