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和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加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法人企业(个体经营户除外),应当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河南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局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局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规模发卡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时还需一并提供如下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提供上述材料时还需一并提供如下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三、各类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搞好发行与服务、规范资金管理。
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局将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局的检查。同时、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积极上报。
五、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购卡前可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了解单用途卡章程,并签订购卡协议。如发现有疑问的,可拨打0371-86190028举报投诉。
六、对于符合备案条件却没有在备案期内完成备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局将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七、备案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台湾科技园内行政服务大厅二楼I区9007商务和物流业发展局。
咨询电话:60890173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附件_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办事指南.docx
附件_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_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