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19〕第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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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3580459325 ( 1-1 )

法定代表人: 焦文记

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 148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 年9月17日,环境监察支队人员对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148号的河南港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维修保养车间、喷漆房以及设备基本建设、安装完毕,存在汽车维修保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3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针对以上问题立即整改,未改正到位前不得建设”。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9 〕第 038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 3% 以上 5% 以下罚款。该企业为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备案金额为 50 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按 3% 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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