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MA3X8W994Y (1-1)
法定代表人: 胡雪芹
地址: 新郑市八千乡(荞康农副产品公司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0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新郑市八千乡(荞康农副产品公司南侧)的河南金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废包装箱及边角料无指定存放场所,堆放于厂内纤维部车间西侧墙角处。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环评及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生产 ”。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9 〕第 036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 10 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行为被发现后立即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