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管城第一分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81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1-01
  • 发布日期:2019-1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管城第一分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83号

    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管城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EQE33F

    法定代表人:魏国臣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2019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两条180型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料库破损、大门未关闭,水喷淋设施未开启,铲车正在作业,导致料库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料库破损仍未改正,水喷淋开启,铲车正在作业,因认识不到位,造成料库破损、大门未关闭,水喷淋设施未开启,导致料库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9〕246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8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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