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冒充他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你(企业)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月17日办理的刘芬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月17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高雪峰、刘芬组成,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刘芬、高雪峰构成,刘芬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高雪峰为公司监事。上述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资料,由“王秀娟”作为申请人高雪峰、刘芬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二.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2008年1月17日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文件法定代表人“刘芬”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刘芬”签字;“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股东“刘芬”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文件法定代表人“刘芬”签字;“公司章程(标注日期为2008年1月16日)”文件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刘芬”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刘芬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四.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形式要求对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高雪峰、设立登记委托人王秀娟进行书面询问,但均以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无法送达或未按约定进行询问笔录,致使询问笔录无法进行。五.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2008年1月17日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文件、“公司章程(标注日期为2008年1月16日)”文件的“刘芬”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刘芬”的签名字迹不是刘芬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企业)河南上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月17日办理的刘芬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大军 张威 联系电话: 0371—6131728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