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2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06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安全生产,食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1-18发布日期:2019-11-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2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喜海鲜水产店销售的“草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喜海鲜水产店销售的农产品“草鱼”(供货商:郑州程记水产品有限公司),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标准要求:≤100ug/kg,检测结果为201.9),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喜海鲜水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喜海鲜水产店于2018年10月07日从郑州程记水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共购进了89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保留有购进票据,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品购进价格是5.8元/斤,销售价格是6.5元/斤。新喜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并依法进行了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草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新喜海鲜水产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新喜海鲜水产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红豆面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蓉面包(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31日),经原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对红豆蓉面包(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31日)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由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SY201802572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红豆蓉面包(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31日)经检验,该批次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红豆面包(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经莱芜市莱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权利。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水晶红豆面包(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15件(100袋/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30元;红豆蓉面包(规格: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31日)共生产24件,货值金额1460元,已全部售完。以上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90元。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790元。(二)罚款70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好客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应急召回,针对设计配方进行检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送检。经企业分析原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配料时过程控制不严谨,导致脱氢乙酸混合不均。从而导致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分布不均匀,出现不合格问题。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梅孔国水产店销售的“黑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梅孔国水产店销售的农产品“黑鱼”(供货商:中牟县老吕鱼行(吕振中)),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梅孔国水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梅孔国水产店于2018年10月08日从中牟县老吕鱼行(吕振中)处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共购进了12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保留有购进票据,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品购进价格是10元/斤,销售价格是11元/斤。梅孔国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保留有购货凭证,并依法进行了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梅孔国水产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梅孔国水产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销售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销售的农产品“梭子蟹”(供货商:金水区港城海产品商行),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为0.93)。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于金水区港城海产品商行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共购进了4.4公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有购物视频和转账凭证。涉案食品购进价格是80元/斤,销售价格是96元/斤。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留存有购物视频和转账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水山水产商行(宋遂山)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面包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面包蟹”,经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从郑州天天鲜商贸有限公司进上述批次“面包蟹”2.82千克,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78.32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量标准认定情节轻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六、郑州市二七区张纲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张纲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路砦生活广场张纲蔬菜店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通知书。2018年12月19日我们再次来到该摊位检查,发现该摊位没有经营迹象。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经与市场开办方核实,该店已于2018年12月3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张纲蔬菜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七、郑州市二七区张学士蔬菜店销售的豆芽抽检不合格

      郑州市二七区张学士蔬菜店销售的豆芽,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路砦生活广场张学士蔬菜店进行检查,并送达并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通知书。2018年12月19日我们再次来到该摊位检查,发现该摊位没有经营迹象。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签字见证,经与市场开办方核实,该店已于2018年12月1日关门,并出具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郑州市二七区张学士蔬菜店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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