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1期)

索 引 号:MB0R2017X/2019-00066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市场,食品,药品
文    号成文日期:2019-11-18发布日期:2019-11-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1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孟增文销售的龙眼、青苹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孟增文销售的“龙眼、青苹果”(供货商:郑州市管城区一品果园水果商行、郑州市管城区永信果业商行),经河南安比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敌敌畏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孟增文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孟增文2018年09月01日分别从郑州市管城区一品果园水果商行购进龙眼(桂圆)2件(22斤/件),从郑州市管城区永信果业商行购进青苹果10(32斤/件),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小票,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龙眼购进价格是7元/斤,销售价格是12元/斤、涉案食用农产品青苹果购进价格是2元/斤,销售价格是4元/斤。孟增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小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青苹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孟增文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孟增文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联超水产(王春芝)销售的“梭子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联超水产(王春芝)销售的农产品“梭子蟹”(供货商:金水区港城海产品商行),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为1.8)。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联超水产(王春芝)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联超水产(王春芝)于2018年9月17日从金水区港城海产品商行购进梭子蟹17.8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涉案食品购进价格是40元/斤,销售价格是45元/斤。联超水产(王春芝)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梭子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联超水产(王春芝)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联超水产(王春芝)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三、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销售的“黑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黑鱼”(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建玲水产品商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于2018年10月8日从供货商郑州市金水区建玲水产品商行购进黑鱼25公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保留有转账记录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22.72元/公斤,销售价格是30元/公斤。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考虑该店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王东海鲜水产店(王新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的农产品“韭菜”(供货商:河南绿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从供货商河南绿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韭菜4.5公斤,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地合格证明,保存有购进凭证并依法进行了记录。涉案食用农产品购进价格是3.8元/公斤,销售价格是5.16元/公斤。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用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考虑该公司在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决定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执法人员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分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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