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343号 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8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建议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1-19
  • 发布日期:2019-11-1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343号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丁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城市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按照立法计划,积极修订完善地方环保法规

    为了规范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保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修订完善规范管理我市社会生活噪声应依据立法原则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议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申请立项。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国家出台了《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省人大也于2017年底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过认真审查,我市原有《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有部分规定已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实际管理的需要。2018年我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编写条例草稿,广泛征求意见,密切配合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完善,2019年1月24日实施,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分为保证项目和调研项目。未经调研或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保证项目。目前正在修订的《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也是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已列入开展调研立法项目。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本着“缩减项目、规范程序、便捷为民”的原则,依据职责我局年初对《郑州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审查,针对与第十轮行政审批改革中相抵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业经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依据环保职责,逐步规范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措施

    2006年9月,颁布了《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铁路、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工商行政、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五)有娱乐、健身、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按照法定职责由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2008年1月施行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设立的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018年12月1日新实施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第九条明确“(二)环保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归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目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有序推进我市机构改革,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对涉及职能机构名称变更的内容共34条进行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一是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二是积极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依据职责有效治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是不断增强服务,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环保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每年利用“6·5”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间,积极搞好噪声污染防治宣传。

        三、下一步打算

    今年3月26日至27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环资委将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牵头起草工作。我局作为《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单位,下一步将根据国家修改情况、相关部门和代表们的建议,对涉及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调研,按照《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下积极争取。我们坚信在您和各位代表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在全体环保人员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好,我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2019年4月18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李应超                联系电话:67189275

    抄    报:市政府、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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