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416048067/2019-0010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关键词:其他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03
  • 发布日期:2019-12-0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郑黄管发〔2019〕28号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2019年7月18日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行政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景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度: 

    (一)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

    (三)认为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六)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需集体研究分析的;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决定要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讨论成员由班子成员、相关局、办及执法单位有关人员、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会议讨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发表意见的原则。

    第五条  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由办案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管委会主任,拟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由分管执法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前,办案单位(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情况、初步处理意见书等书面汇报材料和案件材料,按参会人员人手一份送达,并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恰当;

    (七)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如实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参会人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并发表处理意见;

    (三)主持人综合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参会人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四)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定;

    (五)办案单位(部门)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会议记录随卷存档。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2)讨论时间、地点;

    (3)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4)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5)集体讨论情况;

    (6)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案件讨论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由办案单位(部门)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第十一条  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由办案单位(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撤销案件。

    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和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决定,如因陈述申辩、听证程序或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等需要变更的,应依本程序重新集体讨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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