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5号
河南佳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H2ET5H
法宝代表人:王松华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与枫林路交汇处向北300米路西1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2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据2019年9月26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出示环评文件,对你单位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项目。该公司的河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备案金额为360万元。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9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止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9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行业类别应为第十九项57号,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其玶评文件应列为报告表类的项目。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按照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的要求及时整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按投资项目备案金额1%罚款,该公司投资项目备案金额为360万元,行政处罚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