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2期)

  • 索引号:MB1821951/2019-0001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23
  • 发布日期:2019-12-23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9-12-23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2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市监食罚〔2019〕130号

    郭军(郑州市金水区新郭军鸡蛋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场鸡蛋”案

    郭军(郑州市金水区新郭军鸡蛋店)

    410105601388838

    郭军

    郭军(郑州市金水区新郭军鸡蛋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场鸡蛋”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市监食罚〔2019〕131号

    郑州市管城区百遇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香了”食品案

    郑州市管城区百遇食品商行

    92410104MA45502M9T

    梁建立

    郑州市管城区百遇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香了”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市监食罚〔2019〕132号

    李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梁肉饼(五香)”案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李丹)

    92410108MA432J7A62

    李丹

    李丹(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麦响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梁肉饼(五香)”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市监食罚〔2019〕133号

    河南省郑州市建国饭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河南郑州建国饭店有限公司

    914100007296077000

    刘淳

    河南省郑州市建国饭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