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3期)

  • 索引号:MB1821951/2019-0001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0
  • 发布日期:2019-12-30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9-12-30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3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市监械罚〔2019〕40号

    郑州信达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郑州信达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1410103096792590N

    郭世忠

    郑州信达恒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市监械罚〔2019〕41号

    荥阳康弘医院使用过期的“总蛋白(TP)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等医疗器械案

    荥阳康弘医院

    52410182MJF8370858

    张棣文

    荥阳康弘医院使用过期的“总蛋白(TP)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等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市监食罚〔2019〕139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羊肉”案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

    91410102076835258H

    聂亚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羊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市监食罚〔2019〕137号

    赵云芳(郑州市郑东新区赵云芳豆腐店)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赵云芳(郑州市郑东新区赵云芳豆腐店)

    92410100MA40UEWJ5P

    赵云芳

    赵云芳(郑州市郑东新区赵云芳豆腐店)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市监食罚〔2019〕138号

    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飞天国酱(白酒)”案

    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

    91410105580315542K

    张红雨

    郑州联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飞天国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郑)市监食罚〔2019〕134号

    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

    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

    91410104728681136N

    马新治

    郑州豫龙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郑)市监食罚〔2019〕135号

    张风坡(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案

    张风坡(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

    92410104MA42A1PD90

    张风坡

    张风坡(郑州市管城区锦源宝桶装水销售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郑)市监食罚〔2019〕136号

    高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高粮油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蕨根粉丝”案

    高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高粮油店)

    92410100MA4673RF09

    高凯

    高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高粮油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食品“蕨根粉丝”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郑)市监妆罚〔2019〕3号

    河南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和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河南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1410103MA448NYJ6M

    刘纪红

    河南美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和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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