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9259/2019-0012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新郑市审计局: | 关 键 词公报: | |
文 号2019年第116号(总第451号): | 成文日期2019-12-25: | 发布日期2019-12-25: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新郑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7月12日至9月23日,对新郑市市直小学教学楼及室外工程进行了审计。
一、工程基本情况
新郑市市直小学教学楼及室外工程位于新郑市凤苑路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南角,工程建设内容:1.新建教学楼,框架4层,建筑面积13937.30平方米;2.新建大门,建筑面积94.14平方米,框架结构;3.院内外新铺沥青混凝土车行道路,入口广场铺装路面,停车场广场砖路面,礼仪广场、升旗广场硬化路面,透水砖路面,塑胶场地,人造草坪;4.院内栽植雪松、法桐、广玉兰、白蜡、桂花、白玉兰和草皮铺设等。
2016年9月12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郑市凤苑路小学项目建议书》(新发改综字〔2016〕51号)对该项目批复总投资3036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全面薄改”资金180万元,其余为新郑市本级财政资金。
2017年1月18日,新郑市教育体育局与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郑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郑市市直小学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会纪〔2017〕3号)“由市教育体育局作为业主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负责新郑市市直小学项目建设工作。鉴于学校建设用地已由市政府依法征收,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公园里社区开发企业作为社区配套小学开发建设”的要求,四方签订了《新郑市市直小学项目建设工程回购合同》,暂定回购价49783695.57元。2018年2月9日,新郑市教育体育局与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郑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再次签订《新郑市市直小学项目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价款变更为财政评审价41214129.96元。设计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17年2月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验收结果为合格。
施工期间主要变更签证:1.教学楼基坑换填三七灰土;2.拆除混凝土地坪,渣土及垃圾外运;3.增加砖砌基础铁艺围墙等。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该工程报审金额45323741.67元,审定金额37899889.88元,审减金额7423851.7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内报审金额40002414.05元,审定金额33580460.37元,审减金额6421953.68元。审减主要原因:1.多计取工程量按规定审减。如,主楼砖基础报审253.42立方米,审定33.44立方米;主楼100毫米厚岩棉板报审5734平方米,审定1247.20平方米;焊接钢管DN20工程量报审9779.25米,审定6607.26米等。2.多计取税金按规定审减。
(二)合同外报审金额5321327.62元,审定金额4319429.51元,审减金额1001898.11元。审减主要原因:1.多计取工程量按规定审减。如,外墙涂料报审3086.62平方米,审定1324.16平方米。2.高套定额按规定审减。如,垃圾外运报审单价24.06元/立方米,审定单价20.15元/立方米。3.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审减。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批复概算采购工程
2016年9月12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郑市凤苑路小学项目建议书》(新发改综字〔2016〕51号)批复该项目总投资30360000元。2018年2月7号,该项目经财政局评审预算为41214129.96元。2018年2月9日,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郑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新郑市市直小学项目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依据财政评审价41214129.96元重新签订固定单价合同。该合同价超出新郑市发改委批复总投资10854129.96元。未严格按照批复概算采购工程。
(二)多计取工程价款
经认真核实报审资料及勘查现场,发现该工程存在多计工程量及高套定额现象,共多计取工程价款7423851.79元。
四、审计处理结果及建议
针对上述审计发现问题,新郑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建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预算采购工程,市财政评审中心在审核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把关,严禁超批复审核招标控制价,确需增加投资,应要求建设单位报请原审批部门调整;严格审核工程结算,杜绝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工程价款。
五、审计整改情况
截至目前,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多计工程价款问题已依法据实调整,其他问题建设单位已作出书面承诺,在今后工作中避免此类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