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路(郑韩路—新村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第一、第二标段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公告

  • 索引号:005299259/2019-0008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新郑市审计局
  • 关键词:公报
  • 文号:2019年第78号(总第413号)
  • 成文日期:2019-12-25
  • 发布日期:2019-12-25
  • 体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新路(郑韩路—新村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第一、第二标段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新郑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3月7日至3月15日,对郑新路(郑韩路—新村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第一、第二标段进行了审计。

    一、工程基本情况

    郑新路(郑韩路—新村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第一、第二标段,全长3227米,其中第一标段1520米、第二标段1707米。施工内容为:机动车道路面结构层铣刨(两层18厘米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8厘米沥青面层),病害严重处铣刨后进行路基处理;铣刨后机动车道重新铺设两层18厘米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4.5厘米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和3.5厘米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原快车道污水井盖更换为五防污水井盖,原雨水收水口篦子更换为球墨铸铁雨水篦子;对破损的路缘石平面石进行更换。

    2018年3月5日,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郑新路(郑韩路-新村大道)综合改造工程的报告》市政府批复郑新路(郑韩路-新村大道)综合改造工程3601万元,其中第一第二标段(道路工程)3171万元。第一、第二标段经评审招标控制价分别为13204883.66元、14265535.42元。

    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该项目施工招标相关事宜。2018年4月4日进行了公开招标,最终确定第一标段中标单位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13176396.58元;第二标段因有效投标单位少于3家,流标。2018年5月3日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二次招标,最终确定第二标段中标单位郑州市兴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14226123.30元。设计单位河南意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新郑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一标段2018年4月13日开工、2018年5月12日完工,第二标段2018年5月8日开工、2018年5月29日完工;验收结果为合格。

    施工期间变更及追加签证有:1.第一标段,(1)郑新路与郑韩路口处损害严重部位结构层进行铣刨后,重新铺设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和沥青砼面层;(2)郑新路与学院路交叉口东高压线杆底座拆除后垃圾外运,对路面进行恢复;(3)中医院门口增加173.58平方米的沥青混凝土面层铺设;(4)快车道污水井盖增加33套。2.第二标段,(1)郑新路与新村大道交叉口处快车道结构层进行铣刨、并重新铺设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和沥青混凝土面层;(2)新村大道、裴立岗路口等处软基处理;(3)快车道污水井盖增加41套。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该工程报审金额29629598.42元,审定金额27679815.66元,审减金额1949782.7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标段报审金额13895517.74元,审定金额13399988.60元,审减金额495529.14元。审减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分部分项多计取工程量按规定扣减。如,立缘石更换报审745米,审定599米,审减146米;合同外增加沥青混凝土报审1453.49平方米,审定1049.94平方米,审减403.55平方米;二是高套定额按规定扣减。如,中粒式沥青混凝土报审单价36.81元/平方米,审定单价35.52元/平方米,审减单价1.29元/平方米;细粒式沥青混凝土报审单价33.86元/平方米,审定单价33.15元/平方米,审减0.71元/平方米。三是增值税税率根据规定,由11%调整为10%,该部分费用按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规费按规定审减。

    (二)第二标段报审15734080.68元,审定14279827.06元,审减金额1454253.62元。审减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分部分项多计取工程量按规定扣减。如,土方回填报审1600立方米,审定为0,审减1600立方米;软基处理报审598.92平方米,审定400平方米,审减198.92平方米;二是高套定额按规定扣减。如,合同内水泥稳定碎石报审单价45.45元/平方米,审定单价42.65元/平方米,审减单价2.80元/平方米;合同内细粒式沥青混凝土报审单价36.16元/平方米,审定单价34.34元/平方米,审减1.82元/平方米;合同内中粒式沥青混凝土报审单价44.31元/平方米,审定单价40.88元/平方米,审减3.43元/平方米;签证变更水泥稳定碎石报审单价45.45元/平方米,审定单价31.31元/平方米,审减14.14元/平方米;三是增值税税率根据规定,由11%调整为10%,该部分费用按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规费按规定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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