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关于印发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2020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559622185/2020-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
  • 关键词:通知公告
  • 文号:博办〔2019〕30号
  • 成文日期:2019-12-30
  • 发布日期:2019-12-30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关于印发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2020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现将《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2020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0日



     

    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2020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巩固博学路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已有成果,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全面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2020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办事处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博学路办事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杜绝和减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到实处,博学路办事处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博学路办事处主任张琳任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科级干部王冲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博学路派出所、安全生产办公室、综合经济办公室、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卫生和计生办公室、综合执法中队、交警六大队、消防救援中队主要负责人和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张辉任办公室主任,与禁放工作相关的单位和各社区负责禁放工作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社区、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禁放工作的展开,落实执勤力量,确保各禁放区域内组织健全、检查督导到位,各社区居委会有专人负责,有死看硬守的执勤力量,有分片包格的观察员、责任人。

    三、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办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造声势,宣传《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禁放工作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

    (二)综合治理办公室、相济路社区、明理路社区、学理路社区、莆田西路工作站、后贾东街工作站、智慧岛工作站: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保安、保洁员、巡防、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禁放宣传工作。

    (三)博学路派出所:负责对烟花爆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

    (四)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排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交警六大队:负责做好公交、出租车、地铁上的禁放宣传工作;加强长途客车站、地铁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

    (六)综合执法中队:负责沿街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

    (七)环境环保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建的楼盘烟花爆竹禁放的教育和监督工作。

    (八)消防救援中队: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收集、统计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火灾事故及财产损失情况。

    (九)卫生和计生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十)民政社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放宣传工作;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禁放及宣传工作,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综合经济办公室:负责做好加油站、加气站及批发市场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三)各社区、各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贯彻落实博学路办事处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相关单位和小区物业建立并落实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问责机制;联合辖区内派出所、安全办、综合执法中队和工商所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制定详细宣传计划。一是要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栏、宣传页,其中,横幅不得少于30条,板报、宣传栏不得少于10块,宣传页不得少于5000份。二是要在每一个小区、居民楼院及其它物业小区张贴《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并在每一个社区开辟一个禁放工作宣传专栏,张贴不少于一张的《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或《郑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组织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墙报、灯箱、电子屏、广播电视、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宣传活动。一是在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居民楼院及物业小区门口要广泛张贴《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和《郑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二是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禁放宣传站,充分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和BRT站台、公交车站、长途客车站、地铁站以及商场市场、银行的LED电子显示屏上连续不断播放禁放宣传口号字幕。

    3.实施举报有奖。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郑州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进行奖励的通告》要求,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二)层层落实责任

    各社区、工作站要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居民楼院、小区物业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辖区单位和小区物业要积极履行禁放职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公安机关,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安全生产办公室、派出所、工商所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排查清查,严厉整治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二是各社区、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禁止商户向辖区居民销售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彻底清查,依规严肃处理。

    (四)重点时段加强执勤

    2020年1月24日19时至1月25日凌晨1时、1月25日早上6时至8时、2月8日19时至2月9日凌晨1时为重点控制时间,各社区、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巡防队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进行控制,保证每栋居民楼、每个重点部位要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社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文明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各相关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禁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注意禁放工作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天对辖区内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禁放宣传工作开展迟缓,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社区春节期间禁放工作总结于2020年2月10日前上报办事处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发现违反《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案例要及时上报办事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解  舒

    电  话:69312798

    邮  箱:bxlaqscb@163.com

     

    附件:1.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附件1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坚决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止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利国利民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灾害事故

    移风易俗,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设文明城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勤俭持家勤俭建国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内违规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责任

     

     

     

     

     

    附件3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郑州市市区自2016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全面进入禁放时代。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和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中心建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 6962370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郑州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4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密防范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严格贯彻、落实、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积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防死守,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确保“禁得住”;

    三、保证禁放区域内做到“四无”,即:无销售烟花爆竹单位、无经营烟花爆竹网点、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无燃放现象;

    四、及时发现、劝阻、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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