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19年第101号)

  • 索引号:73388697X/2019-1019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 发布机构: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化妆品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19-12-3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家药监局关于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19年第101号)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达尼丝染发膏(W8-22绿色)等10批次染(烫)发类化妆品、科玛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代理)的韩雅舒安轻透防晒霜 SPF30/PA 等13批次防晒类化妆品检出成分与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成分不符;杭州千岛湖天鑫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松达婴儿护肤松花粉等2批次爽身粉类化妆品重金属超标;温州市奇美美肤品有限公司生产的LAOZHONGYI?舒缓修颜洁面乳1批次乳液类化妆品霉菌和酵母菌超标;广州白芙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蓓弥丽鳄鱼油润养修护面膜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菌落总数超标(见附件)。

      相关生产(代理)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江苏、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湖南、宁夏、黑龙江、天津、广东、湖北、海南、河北、山西、江西、云南、新疆、浙江、安徽、上海、重庆、西藏、贵州、甘肃、广西、山东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01号通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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