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行政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同意注销,并予以网上公告。
注销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如被注销单位不服本决定,请于本公告发布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监督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