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依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名称的通报

  • 索引号:005299419/2020-00062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键词:畜牧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4-16
  • 发布日期:2020-05-28
  • 体裁
  • 生效日期:2020-04-16
  • 废止日期
  • 关于依法依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名称的通报河南银发牧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了企业名称。该公司下属两家规模养殖场根据要求递交了申请、办理完成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交回了原颁发旧证正副本。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均未发生变更,经审查,认为符合变更要求,报经新郑市农委分管畜牧行政审批领导批准,同意变更。
    变更后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如下:
    1、河南银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辛店猪场),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经营地址: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40010号;
    2、河南银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西土桥猪场),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经营地址:新郑市辛店镇西土桥村,证件编号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10017号。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一条...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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