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232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266/2020-0004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教育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1-06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190232号提案的答复

    李志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主动作为,建立校内校外托管中心,破解午托‘真空’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为满足了快节奏的生活等现实需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方面,校外托管机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家长的燃眉之急,解决了部分家长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缺位和监管缺失,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困扰家长、政府和社会的民生问题。特别是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发展,治理校外托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据初步统计,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已超过5000家,参与托管的中小学生数也已超过10%,托管机构的影响已经涉及到了千家万户,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亟需进行规范。

    您在提案中梳理了郑州托管机构的现状:“公办学校基本不设午托部”;“校外午托班没有合法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等,可以看出您对我市托管市场进行了大量调研,感谢您对郑州教育的关心、关注。郑州市教育局自午托班出现之初就进行了关注,对午托班的规范管理也进行了很多努力,特别是在促进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上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

    2010年11月,市委领导对午托管理进行批示,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后因没有上位法而未通过。

    2014年5月,市政府组成考察组,由原郑州市副市长刘东带队到福建进行了专项考察学习,借鉴福州经验起草了《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未予出台。

    2018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18]32号),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工商行政部门应为校外托管场所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履行“双告知”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对于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应依法查处,取消供餐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中小学校对周边校外托管场所所在位置和经营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并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综治、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联合执法。

    2019年3月,谷保中副市长带领有关部门,对我市食品安全及午托部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

    今年5月份,根据2019年市级重点课题研究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室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课题组,就加强我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监管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课题组在学习借鉴部分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研究报告。建议将中小学生托管分为两类:一类是校内课后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向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服务,服务时间为中午放学后至下午上课前,下午课后至18:00。鼓励学校对校内具备条件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应充分发挥师资、管理、资源等优势,切实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学校,要积极发挥社会机构的专业优势,在充分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课后服务模式。另一类是校外课后服务。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郑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制定标准,同时对托管机构的申办(登记)流程进行明确,并建立托管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规范管理常态化,促进校外托管机构规范运行。此外还建议支持社区和社会组织参与中小学生校外课后服务。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学校,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的优势,在充分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鼓励支持社区和社会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

    您提出的“由政府出资建设托管中心”“鼓励学校自办午托”“校外午托严格审核办证”的建议,很有建设性,我们将积极进行论证、吸收,依法推动托管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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