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01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0号

    郑州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55183634F

    法定代表人:张少辉

    地址: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5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村的郑州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有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未密闭储存,部分覆盖、部分露天堆放在厂区东北侧的空地。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20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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