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劲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0-0001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2-31
  • 发布日期:2020-01-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劲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209号

    郑州劲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AEK7L(1-2)

    法定代表人:宣白云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北、第二十五大街西38号楼3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9〕179号)决定自11月16日17时启动二级响应,2019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注塑生产线违规生产,未执行郑州市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规定的在大气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要求“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物料运输”的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提供照片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 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2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接到事先告知通知书后,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理由是你单位11月22日上报差异化应急管控请示,同时管控期间环保设备正常开启、运行,实行限产措施7台生产设备仅开启3台,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局对申辩书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情况属实。原告知处罚金额是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已经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上述条款的,属于市控以下企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可以责令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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