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冒充他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设立登记、2009年9月7日变更登记办理的苏兰英作为公司股东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 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井书修、张天顺、苏兰英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2万元,实收资本201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井书修、张天顺构成,井书修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张天顺为公司监事。2009年9月8日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实收资本为1002万元。上述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资料,由“张天顺”作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

    二. 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标注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处“苏兰英”签字;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标注日期为2009年9月7日股东会决议” 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处“苏兰英”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苏兰英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三.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张天顺,其称对于苏兰英成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在设立登记时并不知情。

    四.执法人员通过委托律师取得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涉案人员井书修(因其他事由处于服刑人员)书面询问笔录,称苏兰英的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是挂名股东身份,苏兰英本人并不知情,且苏兰英本人并未出资。

    五.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首次股东会决议” 文件、“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股东会决议” 文件”的“苏兰英”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河南一诚鉴定[2020]文痕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苏兰英”的签名字迹不是苏兰英所写”。六. 执法人员对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由公司住所房屋业主出具书面证明,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其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涉事人员询问笔录、公司住所房屋业主证明以及询问通知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企业)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设立登记、2009年9月7日变更登记办理的苏兰英作为公司股东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大军  张威  联系电话: 0371—6131728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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