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83492/2020-0008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豫环函〔2020〕7号成文日期:2020-02-01发布日期:2020-02-0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跟进落实省委具体要求,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主动服务,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四、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可将此通知微信发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1日(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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