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期)

索 引 号:MB1679123/2020-000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2-18发布日期: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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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猕猴桃”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猕猴桃”(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8-28),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香蕉中吡唑醚菌酯项目和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香蕉”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7.2元,违法所得7.2元;该批次“猕猴桃”10公斤,货值金额79.6元,违法所得29.6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非法所得3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串”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串”(标称生产企业: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散装,商标:/,生产日期:2019-09-0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豆腐串”2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40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金博福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汉风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汉风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9-02-1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汉风餐饮有限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汉风餐饮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粉条”8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4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说不清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汉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汉风餐饮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销售的“涪陵榨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销售的“涪陵榨菜”(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市涪陵区国色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00 克/袋,商标:友江 图形,生产日期:2019-07-1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涪陵榨菜”4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康家超市有限公司建功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香蕉”(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9-08-30),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香蕉”4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16.72元,违法所得为19.32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19.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石道乡中心小学使用的“碗”“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石道乡中心小学使用的“碗”“筷子”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使用日期:2019-09-1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石道乡中心小学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石道乡中心小学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石道乡中心小学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石道乡中心小学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市区淼荘地锅鸡店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淼荘地锅鸡店销售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8-05-24),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淼荘地锅鸡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市区淼荘地锅鸡店共购进该批次“粉条”38.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5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说不清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淼荘地锅鸡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淼荘地锅鸡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八、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白砂糖(分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销售的“白砂糖(分装)”(标称生产企业:郑州市恋味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80 克/袋,商标:恋味,购进日期:2019-01-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共购进该批次“白砂糖(分装)”2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崇高路店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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