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启动2020年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公告

  • 索引号:416229650/2020-000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公告,排污许可证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3-09
  • 发布日期:2020-03-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启动2020年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公告

    新郑市各排污单位: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号)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郑环办〔2020〕5号)要求,新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其他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四)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郑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排污登记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注册。

        2、填报并公开信息:其中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可在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等材料。

        4、审核发证: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排污登记程序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上注册并填报排污登记表,点击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王战勇 王一鸣 


    联系电话:0371-62677322

    邮箱:xzzlk@163.com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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