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2020〕27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的通知

索 引 号:672881154/2020-0000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郑港〔2020〕27号成文日期:2020-02-26发布日期:2020-03-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港〔2020〕27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的通知

郑港〔2020〕27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6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

 

为全面提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产业承载力和竞争力,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推动航空港实验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及准入条件(2020年本)》。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航空港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延伸和产业结构优化有先导作用,对产业竞争力提升有重要影响,符合航空指向性,有利于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的产业。

一、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突出航空港实验区产业的发展基础、发展优势、发展方向,坚持航空指向性原则,围绕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提质、现代服务业发展,确定航空港实验区当前及未来优先培育和引进的产业方向。

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航空港实验区产业特征及发展趋势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目录共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产业、航空物流、航空运营及配套服务、电子商务、航空金融、文旅商贸、总部经济、相关服务业十三个大类,具体见下表。


二、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严格市场准入,对标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先进园区,将航空港实验区率先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

(一)基本条件

1.  航空港实验区范围内所有引进的供地产业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2.  项目引进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航空港实验区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布局、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

3.  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的项目,实施主体须为在航空港实验区注册、独立核算、统计和纳税的法人企业。

4.  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的项目,须提供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拟定建设内容、规模、平面设计图、建设进度安排等资料。项目应在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开工或建成投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重大投资项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建设周期。

5.  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供地,一期项目在完成投资、建筑面积70%且产能达到协议约定的50%后,启动后续项目供地;若一期项目未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原则上取消后续项目供地。

6.  凡拟选址入驻航空港实验区的项目,相关准入标准资料必须为项目申报单位专有(股份制企业以控股单位为准),其他均不包括在内。

7.  投资规模。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航空金融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航空物流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总部经济项目、科技服务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5亿元,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000万元。

8.  投资强度。采用“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衡量。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万/亩。航空物流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总部经济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亩,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亩,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

9.  产出强度。采用“亩均销售(营业)收入”衡量。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亩。航空物流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总部经济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亩,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0万元/亩。

10.  税收贡献。采用“亩均税收”衡量。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亩。航空物流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总部经济项目、文旅商贸中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亩,其他服务业类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

11.  研发投入强度。采用“研究与试验发展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衡量。工业项目研发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

12.  集约用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应高于40%以上,建设类项目用地容积率应高于1.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在15%之内;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工业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新型产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按高于2.5进行控制,停车位数量应按照大于100辆/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标准配置,并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相应地块地下空间控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13.  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工业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要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零售商业及餐饮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服务型公寓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且不宜采用套型式设计。该类项目用地的建筑形态应区分于常规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

14.  节能环保。符合《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8)、《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条例》(2017)。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达到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符合城市用地功能与环境承载,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优先条件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  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际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大型央企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总部及区域性总部办公楼宇项目。

2.  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现代高新农业项目。

3.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外国驻华领事馆等重大涉外项目。

4.  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高于基本准入条件50%的项目。

5.  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的优先发展类和鼓励类发展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6.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7.  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

8.  拥有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9.  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10.  某一项优先准入条件特别突出可放宽其他项要求。

三、实施要求

(一)本目录与准入条件作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土地供应遵循的依据,可据本目录与准入条件制定优惠政策,促进优先发展产业导入。对于特别重大、急需引进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本目录与准入条件以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等有关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

(三)本目录与准入条件由经发局(安监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准入条件和要求的,由经发局(安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航空港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本目录与准入条件进行部分调整时,由经发局(安监局)牵头进行动态修订,报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本目录与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动态修订,至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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