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为大家准备了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流程申报。

一、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销售奖励及新购设备补贴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2020年2月29日前复产并达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包括防护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医疗器械),按照政府限价方式销售的防疫物资,由财政对其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按扣除省市补助后的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纳税地在航空港实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3.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处理处罚(整改期间不予受理申报);企业法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近3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没有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况;

5.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复工复产证明;

3.(1)申报营业收入奖励还需提供相关生产资质证明,销售清单、发票复印件,政府防疫物资调拨单,药品、急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批件及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证明材料;(2)申报设备补贴还需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发票、资金支付凭证、设备照片及设备投产照片。

所提交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四)申报流程

    企业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受理部门(经发局工信处)并现场验证原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kgqgxw@163.com;

(五)受理时间

第一批:3月20日开始

第二批:6月10日开始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经发局工信处胡淑晏,联系电话:86198869;

经发局工信处马艳君,联系电话:86199593。

受理地点:兴瑞办公区10楼1028房间

二、规上工业、规上其他服务业经营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20年2月营业收入达到去年同期60%、80%、10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季度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长达5%以上奖励20万元,增长达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对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统计库内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长达5%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长达10%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工商注册、生产经营均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内且2019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但暂未入规上统计库的独立法人服务业企业,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增速保持10%以上且承诺纳入航空港实验区规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带验证码)(规上工业企业需体现2020年2月去年同期数、2020年一季度去年同期数,规上其他服务业企业需体现2019年一季度、全年及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数据;其中,对于2019年一季度以后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始营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2020年2月营业收入去年同期数采用2019年四季度的平均数,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期数采用2019年四季度的营业收入)。

(四)申报流程

企业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办事处,并现场验证原件,由属地办事处汇总报送经发局认定。

(五)受理日期

1.工业企业2月份营业收入奖励:3月11日至3月31日

2.一季度营业收入奖励:4月10日至4月30日

(六)咨询方式

1.工业企业咨询电话:86198869(经发局工信处胡淑晏)、86199593(经发局工信处马艳君)

2.其他服务业咨询电话:86199535(经发局服务业处海贝贝)

三、批零住餐业经营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2019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2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在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批零住餐企业复工复产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带验证码)(需体现2019年一季度、全年及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数据。其中,对于2019年一季度以后开始营业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期数采用2019年四季度的营业收入)。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属地办事处申报,由属地办事处汇总报送商务局认定,并将材料电子版报商务局邮箱syqswjnmc@126.com,受理时间: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

(四)咨询方式

1.商务局内贸处:李云轲,咨询电话:86190028(办)15515601019(手机)。

2.地址:鄱阳湖路与长安路交叉口商务局101房间

四、招工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且缴纳社保的,按每人3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且缴纳社保的,按照每人3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30万元。

(二)申领条件

1.申领单位注册地在航空港实验区;

2.享受补贴政策的新招工或新介绍就业人员的合同签订日期范围为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

3.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保。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新就业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4.申请招工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附件4);

5.航空港实验区招工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5);

6.新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

(四)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应当在新招聘员工或成功推荐稳定就业3个月后,提供上述材料到人社局就业处或先发送上述材料扫描件到人社局就业处邮箱:jycjc201@126.com,待疫情结束后补交材料原件。材料提交受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8月31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东明、张舒忆

联系电话:86198668

电子邮箱:jycjc201@126.com

五、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

(一)支持对象

航空港实验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支持措施

航空港实验区企业(项目)5月31日前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个月。逾期缴纳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后续所有手续,并将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记入有关信用体系。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企业(项目)向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书(附件7);

2.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附件8)。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虚假承诺。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申请人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五)申报时间及咨询电话

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反馈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审批办(咨询电话:60890276)及财政局(咨询电话:86198026)。

六、医学检查检测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疫情防控期间(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对本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及项目组织本单位员工到区内医疗机构(公司)等进行X光、CT检查、核酸检测的,鼓励医疗机构(公司)检查检测收费标准给予一定幅度优惠,同时,企业支付的检查检测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30%,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符合条件的员工是指:

1.来自省内市外疫情风险较高地区,入郑后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的务工人员;

2.来自省内市外疫情风险一般地区和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直辖市地区,入郑前未在居住地开具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

3.企业(项目)认为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核酸检测的其他地区返岗复工人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是指:

1.工商注册、生产经营均在航空港实验区内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工业、服务业。

2.列入2020年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医学检查(CT、X光)为河南省省立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核酸检测机构为郑州博睿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流程见附件9)。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医学检查、核酸检测财政补贴申报表(附件10);

2.检查、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汇总表(附件11);

3.检查、检测人员的社保缴费、工资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项目)与区内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检查检测费用支付凭证、清单及发票;

5.申报承诺书(附件12)等。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企业(项目)向属地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提交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由属地办事处汇总报送文教卫体局认定。

(五)咨询方式

文教卫体局:赵萌萌,咨询电话:86198819。

七、科技研发奖励

实验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在药物、快速诊断、综合防治技术、防护产品及装备等方面开展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国家科技部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现场快速检测产品研发应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郑州市《关于申报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的通知》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发局科技处郭巧芳,电话:86199899

八、担保费率财政补贴

(一)实施时间

本次实施时限为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二)认定对象及标准

1.认定对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担保或续保辖区内企业,最终以委托担保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认定标准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续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25日河南省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起,在防疫期间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营业额降低20%及以上)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

(2)对疫情防控(如:防护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医疗器械等)直接生产类企业担保费率降至0.4%,上下游相关联企业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非生产类企业担保费率降至0.8%;

(3)对有发展潜力(符合航空港实验区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区金融办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场联合考察认定后,减半收取担保费;

(4)同时满足以上多项标准条件的企业,按最高优惠标准执行;

(5)企业基础担保费率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其前期业务发展基础标准执行。

凡发现近2年内,企业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处理处罚未整改到位;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发生弄虚作假、伪造等;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与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合作中出现违约情况;企业法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国家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事项,均不得享受本次降低费率优惠。对认定有异议的企业,最终由区金融办解释并认定。

(三)申报材料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金融办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申请认定,要求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报送。

1.《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费率认定审批表》(附件13);

2.委托担保合同;

3.受疫情影响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5.金融办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企业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申报,填写《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综合费率认定审批表》并提供受疫情影响相关材料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证明材料等。

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意见,初步确定申报企业享受降低担保费率资格、标准;

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金融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受理单位

1.联系人:吴帅(金融办),联系电话:86190109;

2.地  点: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兴瑞办公区12楼1217房间)

 

附件:

1.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销售奖励及新购设备补贴(附件1)

2.企业复工复产与经营奖励(附件2)

3.批零住餐业经营奖励(附件3)

4.招工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附件4-6)

5.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附件7-8)

6.医学检查检测补贴(附件9-12)

7.担保费率财政补贴(附件13)


附件_1:附件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_2:附件2企业复工复产与经营奖励.docx
附件_3:附件3批零住餐企业复工复产奖励(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_4:附件4申请招工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docx
附件_5:附件5航空港实验区招工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_6:附件6新就业人员花名册.docx
附件_7:附件7 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书(模板).docx
附件_8:附件8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_9:附件9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医学检查、核酸检测流程图.docx
附件_10:附件10航空港实验区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医学检查、核酸检测财政补贴申报表.docx
附件_11:附件11航空港区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医学检查、核算检测人员汇总表.docx
附件_12:附件12申请医学检查、核酸检测补贴承诺书.docx
附件_13:附件13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综合费率认定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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