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770875217/2020-00172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
  • 关键词:民政,社会救助
  • 成文日期:2020-03-24
  • 发布日期:2020-03-24
  • 体裁:通知
  • 文号:新密民字〔2020〕9号
  • 新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民政所: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难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民文〔2015〕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4〕30号)和《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民文〔2019〕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临时救助对象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满一年以上 ;

    2、因发生急难事件或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

    3、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等。

    三、救助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者)等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短时间内危及生命,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短时间内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3)生活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

    (4)其他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急难情形。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具体分以下几类: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申报材料

    1、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残疾证、困难家庭类型(特困、低保、孤儿、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复印件;

    3、其它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填写《新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5、救助对象农商银行帐号;

    6、近期技术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居民医保结算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 亡或失联等)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相应专项救助范围。对受到灾害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照 “先行救助”有关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因灾致贫返贫或者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受灾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居民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发放。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据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3、“一事一议”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六、临时救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救助标准视困难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对于特殊群体确因生活或其他困难需多次小额救助的(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以下),由乡镇、办事处制定相应发放办法负责发放,但同一家庭全年救助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每次救助金额为300-500元。

    1、急难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引起的急难型困难家庭申报临时救助,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2、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3、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由资金发放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可直接发放现金。

    七、建立健全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等,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民政局申请,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发放花名册报民政局。民政局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进一步强化监督,公开透明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核定、临时救助金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2、规范管理、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又要坚持“救急难”的工作原则。要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新密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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