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397863874/2020-0003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荥政办〔2020〕4号
  • 成文日期:2020-04-07
  • 发布日期:2020-04-08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7日


    荥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2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统一标准、搭建平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结果互认”为原则,实现“一次测绘、多次使用、多种成果、综合应用”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不同部门多阶段重复进行的测量测绘活动,变更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工作。

    三、联合测绘要求

    (一)资质要求。开展联合测绘的测绘服务机构须持有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二)范围要求。联合测绘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服务;第二阶段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图测绘、规划定线放样、规划监管测量、房屋预测,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房产测绘和不动产测绘等测绘服务(同时将房屋面积预测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面积核算阶段,将房屋面积实测列入《不动产测量报告书》)。

    (三)测绘成果运用。联合测绘第一阶段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第二阶段开展测绘时,可以延续使用第一阶段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或重新选择。第一阶段的成果免费提供第二阶段使用,第二阶段的联合测绘工作必须在第一阶段联合测绘成果基础上进行。

    四、联合测绘工作流程

    (一)委托

    建立荥阳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可自愿注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技术能力、管理制度、成果质量、信用记录、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公示后,择优列入名录库,并对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名录库中自行选择测绘服务机构,签订委托联合测绘合同。

    (二)备案

    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签订委托联合测绘合同后,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凭项目赋码、联合测绘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备案。综合受理窗口应即时将备案结果上传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相应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也可自行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联合测绘合同中应明确各专项测绘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类型、格式、样式、份数等内容:。

    (三)测绘作业

        承担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在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前,根据测绘作业需要,可与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各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测绘服务机构完成现场测绘后,按联合测绘作业规程、数据标准进行内业处理,按时限要求和现场实际出具测绘成果,测绘成果须满足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

    (四)成果推送

    建设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将测绘成果提交至审批管理系统备案。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测绘成果进行推送,各成果使用单位可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调阅审核。

    (五)资料整改与后续利用

    因测绘服务机构不按规范标准测绘,导致测绘成果资料本身存在瑕疵、错误不能满足行政管理需求的,测绘服务机构须根据相关部门的修改意见重新测绘,并重新出具测绘成果资料,经建设单位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至审批管理系统,并经相关部门再次审核后用于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将测绘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监管 “黑名单”。

    (六)违规工程整改测绘

    因超建、少建、漏建、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等原因,导致测绘结果与原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施工整改后,由测绘服务机构实地对整改部位重新测绘、对其他部位进行复查核实。测绘结果发生改变的,测绘服务机构要据实重新出具该专项完整的测绘成果资料,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至审批管理系统向有关部门备案,并经复核后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成果共享互认

    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宣传、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联合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的从业监督指导工作,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共同做好联合测绘组织协调工作。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成果未按规范标准实施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中做相应处理。

    (三)培育联合测绘队伍

    鼓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通过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提升资质条件和服务能力,满足联合测绘需求,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形成联动,提升联合测绘综合能力。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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