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办事处财政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豫财办[2018]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夯实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乡镇财政内控制度,提升乡镇资金监管水平,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做到精简高效、运转规范、保障有力、监管到位、服务周到,使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全方位、多角度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预算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加强乡镇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收支预算,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和经费收支管理。
2.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性收入、上年结转资金等所有政府收入和政府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乡镇应根据非税收入项目清单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容、标准、期限等及时足额将收入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3.及时编制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批复;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指标执行预算,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所按收入进度和预算指标审报乡镇用款计划,强化乡镇预算执行。
4.及时准确编报总决算、部门决算等相关决算报表,做到账表一致。按照预决算公开要求,及时进行预决算公开。
(二)账户管理
1.按规定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代发资金专户和三资管理账户,不得私自开设其他银行账户。
2.代发资金专户必须设置明细账,逐日逐笔顺序登记。乡镇有关部门提供的代发资金名单清册,每页要有制表人、审核人签字以明确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每笔代发到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必须取得详细显示每个接收人姓名的银行盖章回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代发失败又重新发放的,每次重新发放的名单清册都需有制表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必须同时将重新发放的显示每个接收人姓名的所有银行盖章回单也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3.代发资金时,乡镇财政所必须有专人参与并监督代发资金发放的全过程,特别是农业、林业、民政等涉农资金发放不能由他人全权代理。对取得的银行盖章回单要认真查看、分析,发现重复发放、金额过大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切实做到防止舞弊情况的发生。
4.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及电子印鉴应分别由专人管理,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签。
5.必须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清查盘点核实,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年末数必须与支付核算系统年末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必须核对相符,现金库存与账面数必须核对相符。清查盘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清查时要编制清查盘点表,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三)内控管理
1.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
2.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3.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重点加强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落实工作,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证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严防每一个漏洞,杜绝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四)账务处理
1.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收支审批流程,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涂改、挖补。特别是各种资金发放表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站、办、所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3.出纳人员定期将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与会计人员进行交接,填制“收付凭证移交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保存。
4.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特别是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会计人员记账后,要将当期所有收付业务与“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核对,确保当月所发生的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准确入账。
5.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单位公章。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严禁私设会计账簿,杜绝账外账、“小金库”情况发生。
6.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7.会计人员应做好定期结账工作。每月5日前,会计人员应将上月账务处理完毕,相关财务报表报送乡镇主要领导审阅、签字、盖章,使单位领导能做到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心中有数,便于合理安排乡镇财政资金。
8.必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每月结账后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收入费用表”,不能只编制“资产负债表”。年度终了,财务报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预算会计报表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9.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存。
(五)资产管理
1.严格按照《登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做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每月月初要及时、准确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表》。
2.资产购置时,要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要进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详细登记,通过建立台账进行具体管理。
3.建立健全乡镇资产购置、验收入库、收发保管、清查统计等制度,资产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做好登记,不得随意用政府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保政府性资金、资产、资源安全。
4.固定资产购置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固定资产处置要按照《登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六)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交接人员要认真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好交接准备、移交清册编制、监交、逐项核对点收等各项具体交接工作。
(七)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归档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设置档案室,并安排专人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将会计档案资料装定成册,分类整理编号,编制档案清册归档管理。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3.严格档案查阅手续,设立档案查阅登记簿,登记簿应登记档案归档、借出、归还日期和会计档案编号等详细内容。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因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应及时将档案资料送阅情况登记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要将查阅情况进行记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沟通协调。乡镇财政所要强化乡镇财政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风险防控和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增强财政干部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意识。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乡镇财政建设的投入,为乡镇财政机构充分履职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必要保障,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中的作用。
(二)完善落实制度
市乡财政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资金监管等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协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督促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财政职责,做好乡镇财政建设制度方面的具体落实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财政所要把规范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工作、推进乡镇财政规范化等作为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市局将定期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年末依据《乡镇财政业务综合考评表》对乡镇财政所进行业务考评,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