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397863874/2020-000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荥政〔2020〕4号
  • 成文日期:2020-04-13
  • 发布日期:2020-04-14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3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郑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五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实行工作互补的AB角工作制度。市长离荥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离荥期间,由互为AB角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我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融入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打造“郑西新城、和美荥阳”。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互联网 监管”,以“一网通办”为突破口,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学法一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国家机关规定需设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抓好贯彻落实。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代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规定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活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完成后,须及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自由裁量阶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办理,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组织办理,涉及部门或有关机构、组织应当参与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基层的,应在提请市政府决定之前征求其意见建议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评估工作并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和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和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做好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第三十五条  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辖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市政府设立64912345市长电话、市长信箱,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每一个问题的记录,及时分解任务、转交相关单位办理;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指示意见处理。市长、副市长定期值守市长电话。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各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和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

    (二)安排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市人大、政协、人武部及其他机关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和我市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省、郑州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

    (八)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议事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并安排部署市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市政府议事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成熟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的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提交。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

    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公开报道市政府工作安排、市领导活动内容时,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确保报道内容严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和市长召开的会议,除因“一个原因”(身体健康原因)、“三个例外”(经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经批准在市外参加公务活动无法返回、按照上级要求出席郑州市以上会议)不能参会的以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履行手续,经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实行会议年度计划管理,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须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减少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经市长批准。市政府主要领导不参加部门工作性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荥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副市长协商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三条  对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核签后,呈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领导审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市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市长做好协调工作。

    对收到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市委的各类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并根据市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按照签署意见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各类公文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运转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处审签,每位市政府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即来即办、当天办结。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下发的荥政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郑州市报送的上行文,与郑州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重要事项的,涉及奖励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的,或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列入计划的必须具备发文条件,计划外发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一文一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减少配套类、分工类、要点类、通报表彰类文件数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无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经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离荥外出,须按程序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等情况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返荥后应及时销假。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切实做好值班期间政令上情下达、重要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市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调研主题涉及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调研点所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1名陪同;市政府分管领导到基层调研,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不得要求基层主要负责人陪同。

    第七十条  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二条 受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组成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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