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与行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为及时化解行政管理中的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总体部署,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郑办〔2011〕38号),结合我委实际起草。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
(二)制定了行政调解的范围:管委会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纠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管委会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与管委会有关的争议纠纷。
(三)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归档。
(四)制定了终止调解的情形: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制定出台《郑州市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为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指明了方向,将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新的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